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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概述
作者:安徽法律… 来源:安徽法律顾问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 23:47:10 【字体:

 

保证人概述

  1、对保证人的要求

  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可以为保证人,但公司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以公司名义进行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承担过错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有效,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2、保证人的代偿能力: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但这只是法律的倡导性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人不能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3、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保证成立后主债务变为自然债务的,保证人得主张主债务人的时效完成的抗辩,即使债务人抛弃该抗辩权;但对已经时效完成的自然债务进行保证的,不得主张此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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