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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促进外商投资的意见           ★★★
安徽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促进外商投资的意见
作者:合肥企业… 来源:安徽企业法律顾问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2-1 9:05:20 【字体: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促进外商投资的意见

工商外企字(2008)125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对外开放,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为招商引资做好服务,现就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登记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冠省名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
    2、外国自然人来皖投资的,提交护照原件后,可不需要进行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来皖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皖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公司来皖投资的,可由香港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件。
   
    3、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委托出资。外国(地区)投资者以委托方式出资的,在登记时,提供投资者(委托方)与代为出资者(被委托方)双方签字确认委托出资和代为出资关系的书面说明。
    4、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其价格可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商定,可不需经评估机构评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经评估作价的除外)。
    5、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可不再重新验资。
    6、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虽没有全部到位,但已按《合同》、《章程》规定按期出资,并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7、外商投资的公司境内投资不受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无违法记录和投资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的限制。
    8、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我省境内设立分公司(不含店铺零售),不需要审批机关批准,可直接向工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9、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不能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可以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的筹建”,并注明“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营业执照有效期。前置审批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的项目除外。
    10、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设立或撤销分公司,地址变更,不需经审批机关审批,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但须在办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审批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1、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其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审批的项目,如原企业审批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可先办理登记,后再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2、外资股权并购内资企业,原内资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可以作为变更后的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不受原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必须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时间的限制。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主体除公司、企业(含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外,也可以是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简化登记程序:
    1、允许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登记申请。
    2、积极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名称查询、核准、网上登记材料预审。
    3、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或撤销分公司,无须原公司登记机关核转,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缩短登记时限:
    1、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实行当天办结。
    2、外商投资企业章程修改备案,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设立或撤销分公司备案,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股权质押备案实行当天办结。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下放登记权限:
    1、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外资并购项目的登记由所在地省辖市工商局办理;
    2、原在省辖市工商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或吸收合并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使投资额超过省辖市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并由省商务厅批准的,仍由原所在地省辖市工商局登记管理;
    3、原在省辖市工商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范围增加限制类经营项目并由省商务厅批准的,仍由原所在地省辖市工商局登记管理;
    4、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和省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合肥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一律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工商局登记管理。


    五、加强和改进服务:
    1、加强外资登记窗口建设,不断提高窗口服务水平。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AB岗等制度,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做到服务热情周到,待人文明礼貌,办事公开透明,工作便民高效。省和省辖市工商局应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项目、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工商系统网站和行政服务中心公开,方便企业,接受监督。
    2、加强与各级招商部门联系与沟通,积极为各级招商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信息和外商投资登记咨询服务。对大项目、大企业招商,主动提前介入,上门服务,全程跟踪服务,建立“绿色通道”。对主要登记材料已提交并符合要求,缺少个别一般次要材料的,在企业承诺一定时间内补交的情况下,可本着规范操作、方便企业、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先发照后补齐材料的方式给予支持。
    3、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联系与沟通,积极在企业登记、商标注册和保护、合同管理、打假等方面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省市局应建立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制度,在外商投资企业确定工商联络员。积极做好对工商联络员的工商法规宣传和业务指导工作。
    4、认真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举报投诉,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争议,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者的知识产权,维护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权益。
    5、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通过向新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工商提示卡,提示其按期出资,办理有关行政审批和应注意的一些事项,避免发生违规行为。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采取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等措施,帮助其规范经营;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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