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
甲某于2007年7月被一外资企业招聘录用,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3月用人单位在未与甲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调整了甲某的工作岗位,甲某拒不接受,并以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为此,用人单位于2008年3月28日将甲某辞退。甲某于2008年3月30日向大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2月、3月二倍工资,共计4400元。
[评析]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诉请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案件。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甲某所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确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某每月工资2200元,故支持了甲某的申诉请求,依法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甲某2008年2月、3月两个月二倍工资4400元。